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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

2008年03月11日09:47   來源:西本資訊
摘要: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

滬建市管〔2008〕12號

關于建設工程要素價格波動風險條款約定、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等事宜的指導意見

各有關單位:

    一段時間以來,全國范圍內的物價呈上升趨勢,本市建設工程所用的鋼材、水泥及建筑勞務用工價格持續(xù)上漲,一定程度上給建設工程項目成本、工程合同價款調整或工程造價結算帶來一定影響,現(xiàn)結合本市具體情況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編制工程設計概算應當考慮工程建設期內價格波動等因素。

    二、依法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和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三、施工期內,當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要素價格所發(fā)生變化大于合同定價的“約定幅度”時, 發(fā)承包雙方可參照下列方法進行調整。

    一)當本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等要素價格發(fā)生變化幅度大于合同定價的“約定幅度”時,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指與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價格變化幅度的差額)要素價格。

    二)人工、材料、機械臺班的價格調整可選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內額定發(fā)生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分別加權平均法。

    2、施工期內額定發(fā)生的人工、材料、機械臺班分別算術平均法。

    3、雙方約定的其他計算法。

    三)各類工程的主要材料參考內容。

    1、房屋建筑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漿等。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橋梁支座、伸縮縫、瀝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預制件等。

    3、民防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漿等。

    4、園林綠化工程:鋼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漿、各類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如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fā)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協(xié)商訂立補充合同協(xié)議,建議可采用投標價或以合同約定的價格月份對應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的價格為基準,與施工期造價管理部門每月發(fā)布的價格相比(加權平均法或算術平均法),人工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3%(含3%下同)、鋼材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5%、除人工、鋼材外上述條款所涉及其他材料價格的變化幅度原則上大于±8%應調整其超過幅度部分要素價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業(yè)市場管理總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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