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游數據

廣州:明年起轉讓房產將按所得征稅20%

2005年12月19日16:49   來源:西本資訊
摘要:
    新華網廣州12月19日電(記者黃玫)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了解到,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房產可實行據實征收的,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稅率20%征收個人所得稅。
    目前,廣州市二手房交易市場非?;钴S,樓價持續(xù)上升,“炒樓風”有了苗頭。統(tǒng)計資料顯示,廣州市二手樓市11月的總體成交量環(huán)比增加16%,成交均價為3134元/平方米,環(huán)比上升3個百分點,其中黃埔、番禺等區(qū)的交易面積翻倍增長。珠江新城某樓盤二手成交單價甚至突破萬元,其中約30%為投資客戶。
    為此,廣州市地稅局對個人轉讓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出臺了補充文件。根據該文件規(guī)定,個人轉讓自有房產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分為據實征收和核定征收兩種。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購房合同和房產原值憑證等證明材料的,可根據稅法的規(guī)定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行據實征收方法的,個人轉讓除已購公有住房(即房改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以一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減除房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每次轉讓房產收入額-房產原值-合理費用,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未能提供上述證明材料,不能正確計算售房收入和房產原值,或不能正確計算合理費用的,則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按售房收入全額計征,應納稅額=個人轉讓房產收入額×應稅所得率×20%,文件又規(guī)定了個人轉讓房產適用的應稅所得率。其中轉讓住房的應稅所得率為5%,轉讓非住房的應稅所得率為7.5%。
    個人轉讓已購公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guī)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稅率同樣是20%。其中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確定。
    廣州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說,如果納稅人能夠提供上述要求的完整的證明材料,而計算出來房產轉讓沒有所得的,則不用交納個人所得稅。
    廣州地稅表示,個人在轉讓自有房產過程中通過低報、瞞報成交價格等虛假申報方式進行偷稅的,或者房地產中介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教唆、協(xié)助他人偷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處罰,罰款最高可達五倍。
免責聲明:西本資訊網站刊登本圖文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旨在為滿足廣大用戶的信息需求而采集提供,并非廣告服務性信息。頁面所載圖文不代表本網站之觀點或意見,僅供用戶參考和借鑒,不構成投資建議,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法律提示:本內容系www.fxzx.org.cn編輯、整理,轉載需經授權,若需授權必須與西本資訊與作者本人取得聯系并獲得書面認可,并注明來源。如果私自轉載,西本資訊保留一切追訴的權力,直至追究私自轉載者的法律責任。